河南省執法機構推翻開宇公司一案很蹊蹺
2023-03-03 14:05 來源:東方財富 字號:
“執法機構推翻這個案子的判決完全是錯誤的,一方面是這個案子已經執行完畢;另一方面是掛靠是違法的;第三完全相同的案子和我們的判決一樣,為什么沒有推翻他們的?難道說一審二審都是錯誤的?我對執法機構的判決堅決不服!”袁葉興一邊說一邊取下墨鏡,他的生活因為這個案子受到極大的影響,已被列入“黑名單”。
袁葉興說的是什么案子?為什么一審二審都勝訴并且都已經執行完畢的前提下河南省執法機構又推翻了?執法機構推翻是否道理?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為什么袁葉興這么憤怒?......
帶著這些疑問,讓我們走進這個跌宕起伏案子背后的事實。
袁葉興,河南開封市人,一直從事鋼材銷售生意,2012年8月,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以下簡稱開宇公司)負責人王啟行找到袁葉興問他是否愿意承接蘭考縣三義寨薛樓新型農村社區的 春源花園小區5、6 號樓鋼材供應業務?“當時,王總介紹這個項目是他們公司承接,面積為2萬平米,鋼材需要1000噸?赡苄枰獕|資一部分。這樣的大活當然愿意接了!”袁葉興說。
隨后,王啟行就約袁葉興見面細聊鋼材采購的事情,在場的有胡玉飛,王啟行說:“這是胡玉飛,他是這個項目的總負責人,相關業務您們直接對接!”
在三方的見證下,胡玉飛向袁葉興提供了《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中標通知書》、胡玉飛代表開宇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及開宇公司出具的《蘭考縣春園花園項目質量、安全責任書》,該責任書明確“經公司研究決定,任命胡玉飛為本工程負責人,負責該工程的全面工作。”在“驗明正身”之后,袁葉興對胡玉飛是開宇公司任命為“蘭考縣春園花園項目”總負責人的身份深信不疑,尤其是作為開宇公司開封分公司負責人王啟行的推薦,更加確認了胡玉飛是開宇公司的人。
在這個基礎上,2012年8月,袁葉興與胡玉飛雙方簽署供應鋼材的協議。協議的第一條明確“乙方(胡玉飛)在承建的河南開宇建筑公司—蘭考春源小區5、6號樓所需鋼材由甲方(袁葉興)供應。”;第四條規定“乙方(胡玉飛)以現金的方式向甲方付款,由于料單上的價格是進貨價格,甲方(袁葉興)完全用自己的資金墊付,墊付的時間為2個月,以材料單上的價格、時間、噸位為準,乙方支付甲方利潤是每月每噸加價(200)元,.......,如乙方超出兩個月不能按時支付,超出的噸數每日每噸加價7元,同時視為違約,第一次付款金額不能低于總金額的90%,乙方要在四個月內付清全部貨款。”;第五條規定了違約責任;第六條說明雙方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等。乙方合同的落款是“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材料專用章,胡玉飛”。
合同簽訂之后,袁葉興就開始向蘭考春源小區5、6號樓施工現場供應鋼材,收貨人均為胡玉飛。但是,胡玉飛并未按合同如期履約,他總是用各種借口推辭付款和應付。
2013年10月,也就是項目施工到了第五層(總計7層),已經遠遠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實在墊資不起的袁葉興拒絕供貨,2013年12月19日,胡玉飛與袁葉興針對供貨結算再次簽署“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截止2013年12月19日共欠甲方(袁葉興)鋼筋款為叁佰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元整,合計703噸。在還款期間則按照每月每噸200元另行計算......
至此,本案的交易已經全部結束,但袁葉興除了落到諸多收條和這份“結算清單”之外,一分錢也沒有拿到,這給袁葉興帶來極大的壓力,他要面對因為這個項目所欠下的外債和艱難的追債。
但,開宇公司還是沒有支付任何的費用。
2015年9月,實在等不下去的袁葉興向蘭考縣人民法院起訴,主張開宇公司償還這筆債務。經過,蘭考縣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2016年6月23日出具判決書(【2015】蘭民初字第 02390號):一、被告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袁葉興鋼材款 35624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袁葉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開宇公司不服,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其理由是:一、開宇公司未與春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過合同,未承建蘭考春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三義寨薛樓新型社區的春源社區 5、6號樓,該理由是否定項目;二、胡玉飛并非我公司工作人員,我公司也沒有派胡玉飛到該工地工作,該理由是否定人;三、開宇公司沒有和袁葉興簽訂過鋼材合同,也沒有收到袁葉興供應的鋼材,該理由是否定合同;四、袁葉興是和胡玉飛簽訂的合同,合同上使用的印章并不是我公司的印章,且是資料用章,該理由是否定公章。
匯總起來就是,開宇公司全面“四個否定”,說的更直接一點就是開宇公司與這件事沒有任何關系。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中標通知書是假的嗎?開宇公司與蘭考縣春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假的嗎?開宇公司開封分公司負責人王啟行是假的嗎?胡玉飛開宇公司與胡玉飛簽訂的《質量安全》合同是假的嗎?胡玉飛與袁葉興簽訂合同的公章是假的嗎?如果都是假的,那么袁葉興向開宇公司所承建的三義寨薛樓新型農村社區的 5、6 號樓鋼材供應是假的嗎?
難道這一切都是假的?呵呵,虧得他們說得出來!
如此荒謬的理由當然沒有得到開封市中院的支持,2016年9月8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2016】豫02民終1870):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5300元,由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擔。
判決之后,案件判決生效,隨后進入執行狀態,截止到2017年3月,在蘭考縣人民法院的執行下,分4批次總計償還袁葉興5822025元,本案執行完畢。
在中國類似案件并不罕見,并且該項目另外兩家供應商也是這樣判決的,他們分別是:一家是劉顏玲向向春源社區 5、6號樓租賃建筑外墻手腳架一案,2013年12月10日,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調解書(【2013】金民初字第1242號):開宇公司承擔租賃費,已經執行。另一家是劉新房和張國強向春源社區 5、6號樓供應混泥土一案,2014年5月22日,蘭考縣人民法院判決開宇公司償還劉新房和張國強混泥土價款82萬元,并已經執行。
袁葉興與上述兩個案件性質完全一致:第一、對象一致都是開宇公司;二內容一致:都是向春源社區 5、6號樓建設發生的欠債問題;三、性質一致都是同一項目的欠款;四、執行的結果一致。
袁葉興為此十分高興,因為事實得到肯定、債權得到回收、正義得到伸展,法律尊嚴得到維護。
但是,本案卻在2018年8月出現驚天逆轉,也就是本案執行完畢一年后,河南省執法機構突然對本案進行再審,主審法官是徐薇。
經過審理,河南省執法機構在審查確認一審二審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其理由是:一、開宇建筑公司與胡玉飛簽訂的《質量、安全責任書》約定,胡玉飛需向開宇建筑公司交納一次性 1%的管理費和10萬元的掛靠管理費,說明涉案工程系胡玉飛借用開宇公司資質承建,胡玉飛與開宇建筑公司之間系借用資質關系。同時,無證據證明胡玉飛是開宇建筑公司的員工且其行為得到該公司授權,故本案中胡玉飛的行為應系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其行為并不能代表開宇建筑公司。二、關于開宇建筑公司是否應對涉案貨款承擔還款責任問題!逗贤ā返谒氖艞l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三、《鋼材供應合同》是胡玉飛以其個人名義所簽訂,其與袁葉興簽訂協議時沒有開宇建筑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也未持有證明其是開宇建筑公司項目經理等的證件材料,且《鋼材供應合同》上加蓋的是開宇建筑公司的資料專用章,已經超越了該印章的使用范圍,在此情況下,袁葉興仍與胡玉飛簽訂合同并向其供應鋼材,袁葉興作為相對人并未盡到善意第三人的審慎義務,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故胡玉飛的行為對開宇建筑公司不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后果不應由開宇建筑公司承擔。四、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胡玉飛與袁葉興簽訂的《鋼材供應合同》及協議書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之外的人不發生效力,故本案應由胡玉飛向袁葉興支付貨款,開宇公司不應當承擔向袁葉興支付貨款的義務,原審判決開宇公司向袁葉興支付貨款及違約金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開宇建筑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2 民終1870號民事判決及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蘭民初字第 0239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袁葉興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 35300 元、保全費 5000 元,共計 40300 元,由袁葉興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35300 元,由袁葉興承擔。
以上是河南省執法機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其理由可以概括為五個部分:
執法機構認可胡玉飛的掛靠關系合法性,這是執法機構判決這個結果的前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確規定:(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但是,省執法機構卻將掛靠合法化。
否認胡玉飛具有表見代理:這完全不符合事實,1、開宇公司開封分公司負責人王啟行約見胡玉飛和袁葉興的并稱為“項目負責人”,就是給胡玉飛身份的驗證;2、胡玉飛拿出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與蘭考春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是他的簽字;3、在胡玉飛與開宇公司簽訂的《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任命胡玉飛為項目負責人”的條款;4、胡玉飛手上的公章“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蘭考縣春源花園工程資料專用章”是開宇公司授權,并非胡玉飛個人所刻;5、胡玉飛作為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進行簽訂的合同,并加蓋了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胡玉飛是該項目的負責人;6、胡玉飛確實是在項目現場負責施工,這是事實,與開宇公司授權以及王啟行的介紹我的完全一致。這難道還不能證明胡玉飛與開宇公司之間的關系?難道說非要在胡玉飛的臉上印上開宇公司的名字嗎?
胡玉飛與袁葉興簽訂鋼材供應合同的公章超越使用范圍:1、在與袁葉興簽訂《鋼材供應合同》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蘭考春源小區”5#、6#住宅樓的鋼材由袁葉興供應;2、并且加蓋“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蘭考縣春源花園工程資料專用章”,該公章系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交付給胡玉飛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外購銷材料、領取工程款等與“蘭考春源小區”5#、6#住宅樓建設使用,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蘭考縣春源花園工程資料專用章應視為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效力,并不能將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蘭考縣春源花園工程資料專用章作縮小理解;3、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數:525蘭考縣春源花園工程資料專用章也均用于“蘭考春源小區”5#、6#住宅樓的購銷合同及領取工程款,在整個過程中,胡玉飛始終都是開宇公司蘭考春源小區項目的負責人,對外代表開宇公司,袁葉興有足夠的判斷胡玉飛的行為是公司行為。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袁葉興應該找胡玉飛負責,與開宇公司無關:既然胡玉飛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那么胡玉飛的行為就是工作,就是職權范圍之內的事情,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就應該是單位負責,而不是胡玉飛負責。
以上是道理和證據,看起來很復雜,其實很簡單,省執法機構判決與一審二審判決完全對立的根本就是胡玉飛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開宇公司的行為。
執法機構的依據三個方面:掛靠合法,公章無效、合同相對人是胡玉飛。而一審二審的依據四個方面:有中標通知書、有質量安全責任書、有事實依據。通過雙方對比可以明顯的感覺到一審二審更加客觀和公證,因為這些都是有書證的。而省執法機構的依據明顯帶有違法性和主觀性,完全依據開宇公司的辯護詞做出的決定。
但是,河南省執法機構是河南省最高法院,從權利上來說推翻一審二審的判決易如反掌,從專業的程度上看倒是更加盲目。
國家設立執法機構的目的是糾正錯案,而非辦錯案,所以河南省執法機構的徐薇法官確實違背了設立執法機構的初衷和初心。
作為省執法機構的法官為什么冒著得罪一審二審的判決而做出這種完全錯誤的判決?是不懂法律嗎?顯然不是!
因為能夠做到執法機構作為法官不可能不懂的法律,更不可能辨別不出這種極為簡單的案件事實,因為這樣的案子在中國極為普遍!并且證據和事實十分充足,沒有任何懸念!猶如高中數學老師算錯了一元一次方程一樣,令人不可思議!
即便如此,徐薇法官依然如此判決,除了利益之外,沒有任何理由能解釋通的。
據說袁葉興介紹:審判長徐薇與河南開宇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冰(上海錦天城(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存在司法腐敗、才致使本案程序錯誤和直接改判。
有人說,當您有權的時候,您可以制定法律;當有錢的時候可以買通法律;當您沒錢沒權的時候,法律就是為您制定的!這是揭露司法腐敗的段子,但是回頭一想還真的很正確:在徐薇的眼里掛靠是合法的、中標書不是證據、開宇公司對胡玉飛的任命也不是證據、胡玉飛在工地負責也不是證據,是不是證據就她說的算!開宇公司和呂冰律師通過某些交易之后,就可以買通法律,為己所用!反觀沒錢沒權的袁葉興只能是法律專政的對象!
以前,我們總是認為腐敗在下層,現在看來未必!下層也有光明,就像一審二審的法官一樣,他們在忠于職守,在堅守正義;反過來上層(省執法機構)卻在推翻光明與正義,與黑暗同流合污。這種權錢交易的方式傷害的不僅是袁葉興,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褻瀆、對公平的蔑視、對黨和人民的辜負!當有天,站在被告席上,面對鐵窗的時候,有些人會不會為自己的貪婪感到羞愧呢?
我相信河南人民眼睛是雪亮的,我們沒有辦法改變判決,但是,可以讓人民審讀錯誤的判決,讓歷史的尺子來丈量每一個人的靈魂!
我們拭目以待。
開宇公司中標通知書
胡玉飛與開宇公司簽訂的《質量、安全責任書》,強調胡玉飛是項目負責人
補充協議內容中再次強調胡玉飛為項目負責人
胡玉飛代表開宇公司與蘭考春源置業簽訂的合同書
胡玉飛與袁葉興簽署的結算“協議書”
袁葉興表示對以上所述承諾句句屬實,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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