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景區誰來負責下港鎮馬蹄峪村的“怪力亂象”
2023-03-20 23:13 來源:搜狐網 字號:
“怪力亂象”之一
下港鎮馬蹄峪村的“馬蹄峪社區”原名是“林海疊院”,該社區在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土地規劃、房屋建設規劃、具備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設相關手續的前提下,于2010年開工建設,直至2013年建設完成。
隨后下港鎮政府和馬蹄峪村委通過對外大力宣傳,將馬蹄峪社區內的別墅和院落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合法自然人轉讓了使用經營權,并按照會員合同制的要求,讓每位會員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會費,但別墅和院落的所有權仍屬于馬蹄峪村集體所有,同時還與會員簽訂了三方合同,即甲方為“下港鄉馬蹄峪村委會”,乙方為“泰安市岱岳區鳳凰旅游合作社”,丙方為“業主”。
可見上述做法即符合國家政策,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但到了2022年底,當地政府在無城鄉規劃部門批文或法院判決文書的情況下,就將“馬蹄峪社區內的別墅和院落”定性為“違建”,并采取了“停水、停電、封門、私闖民宅,”對社區內的居民實施了“威脅、恐嚇、親朋好友做工作、本人和子女單位領導施壓等”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迫使社區居民將擁有使用經營權的別墅和院落進行騰退,并也由此引發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有的家庭夫妻發生爭吵、有的家庭夫或妻出現了抑郁、有的的家庭父母與子女反目、有的家庭老人舊病復發、有的家庭居無住所等等。在這種萬般無奈的情況下,社區內的絕大部分居民不得不簽訂了所謂的騰退協議和搬離,如圖1所示。
(1)是誰定義的“違建”?是否有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的批文或法院的判決文書?
假若是“違建”,是誰造成的“違建?”難道政府的“違建”就轉嫁給無辜的社區業主來“買單?”
(2)請問“停水、停電、封門”屬什么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請問“私闖民宅”屬什么行為?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請問采用“威脅、恐嚇、親朋好友做工作、本人和子女單位領導施壓”等方式,迫使居民的別墅和院落進行騰退屬什么行為?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5)請問讓業主簽訂的騰退協議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四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怪力亂象”之二
在馬蹄峪村屬集體所有的一大片山林被一位承包商承包后,該承包商就在這片山林的山頂處,建造了三棟規模較大且基本相同的鋼結構,并在去山頂的路上也施工了一座“牌坊”,牌坊上面刻有四個大字即“泰山公社。”
上述建筑結構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據說此事被人舉報且在上級部門的督導下,下港鎮政府和馬蹄峪村委就組織人力和物力拆除了其中的一棟鋼結構并恢復了原貌,而另外的兩棟鋼結構和其它設施仍未拆除,如圖2所示。
(1)承包商在山林施工這么大的鋼結構和其它設施,難道當地政府就不知道?還是給予了默認或許可?
(2)建筑的三棟鋼結構和其它設施,為何只拆除了其中的一棟,另外兩棟和其它設施為何不拆除?難道做做樣子或應付一下就完事?
“怪力亂象”之三
由于下港鎮馬蹄峪村的地形類似于“馬蹄”,即三面環山、中間平坦,但對這樣一個地理位置特殊且環境優美的地方,馬蹄峪村村民的宅基地就星羅密布的分布在這個區域內,但奇怪的是:在村民的宅基地上還修建了許多超大規模的豪華別墅和構筑物,如下圖3所示。
根據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16日公布的第68號令,關于《泰安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第五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二)山地丘陵地區,村莊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33平方米。”
請問:
(1)非馬蹄峪村民在本村落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遷移管理條例》?是否符合當地規定的落戶條件?
(2)在馬蹄峪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一些超大規模的別墅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符合農業農村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3)據村民反映,這些超大規模的別墅每棟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積都在1畝上下,已遠遠超過了當地政府允許的宅基地面積,是誰批準或允許這種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的行為?
來源鏈接:https://www.sohu.com/a/655997185_12134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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