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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經濟網

                  山東濰坊:同類案件判決迥異 當事人質疑存在枉法裁判

                  2023-04-13 11:51    來源:百度百家      字號:

                    共同出資合作開發的兩個房地產項目,由于合作終止引發項目資產分割糾紛,同類案件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當事人質疑存在枉法裁判,專家認為判決違背“類案同判”原則。這起發生在山東濰坊昌樂縣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事實真相如何?案件對于未來的司法實踐有哪些啟示?

                    合作開發房產項目引糾紛,同類案件判決結果各異

                    2010年7月,私營企業主徐志強和濰坊潤澤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潤澤置業)簽訂《潤澤龍鳳苑項目聯合開發協議》,雙方共同出資,聯合開發昌樂縣龍鳳苑小區和匯福源小區。2014年11月,雙方在聯合開發過程中因經營理念不同產生分歧,于是委托山東世紀鳶飛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產進行清算,并以11月30日為基準日進行審計并出具了審計報告。但徐志強對于該審計報告并不認可,認為該審計報告僅對龍鳳苑項目截至2014年11月30日未銷售房產按建筑成本價核算的公司資產凈值,而非房屋的商品價值,不包含房產所依附的土地價值及未開發建設的土地價值及土地增值等,而且該審計報告中存在漏審甚至錯審的情形。因此雙方對于資產增值和利潤分割一直未能達成統一意見。

                    2018年8月31日,潤澤置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徐志強提起反訴,要求對龍鳳苑項目資產進行分割,潤澤置業向其支付合伙資金5000萬元。

                    司法材料顯示,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一審判決中,依據世紀鳶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判決雙方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于2014年11月30日解除,徐志強應當分得17904248.84元,對于庫存房屋的利潤分配和審計報告存在的漏列資產等,待證據充分后可另行主張。徐志強不服一審判決,遂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無奈徐志強就利潤和增值另外提起了訴訟。庭審中,徐志強提交了濰坊昊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潤澤置業的復核報告,對原審計報告中的錯漏部分和未售房產面積及未開發土地面積進行了說明。庭審中潤澤置業承認,截至審計報告出具日還剩余49864.76平方米房產和7畝多土地沒有出售和開發,該數據在2014年11月30日的審計報告中亦有明確說明。但在2021年6月25日濰坊市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仍以徐志強對漏列資產和利潤沒有提供相關證據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徐志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此后,原被告雙方圍繞共同開發的匯福源小區和龍鳳苑小區利潤增值的分割問題,又歷經了多次訴訟。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匯福源小區,昌樂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濰坊市中院二審判決以及山東省高院再審民事裁定書支持了徐志強的主張,指定濰坊正元土地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案涉小區未出售房屋和未開發土地進行了評估,進而以此為依據對增值部分收益進行了分配。但是關于龍鳳苑小區,濰坊市中院一審判決、山東省高院二審判決和山東省高院再審裁定卻沒有支持徐志強的主張,未對案涉小區未出售房屋和未開發土地增值部分收益予以分配。

                    質疑存在枉法裁判,當事人給出諸多證據

                    對于同一案件卻得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徐志強認為法院對于案涉龍鳳苑小區的判決“存在嚴重的枉法裁判問題”,他提供了之所以產生如此質疑的諸多證據:

                    一是對于當事人正常的審計申請,法院拒不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審計。徐志強認為,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于開發利潤的收益產生糾紛,最為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由法院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公證審計部門,對案涉項目的成本和收益情況進行審計,進而作出分割即可,然而法院拒不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審計。而當初由世紀鳶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徐志強并未簽字認可,而且在經過了多年的訴訟后,隨著房產的出售,該審計報告已經不能反映涉案項目的現狀。但是法院還是確認了該審計報告,并以材料雜亂無法進行審計為由,拒絕進行重新審計。徐志強認為:“審計是法院委托專業會計機構,由專業人員審查審計資料,是否能進行審計是由雙方出具審計資料,在審計機構判斷后才能出具結論,法院隨意決定是否可以進行審計,這是在濫用職權。”

                    二是法院的判決并沒有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全部作出處理。徐志強稱,本案中,他提出的反訴是要求分割合資投資的利潤和收益,但一審判決依據審計報告只是分割了成本,沒有對其訴訟請求全部處理,卻提出“如果審計報告存在漏列資產等,當事人待證據充分后可另行主張”。徐志強為此質疑:“一個本應當在雙方分伙時將投資成本和利潤收益一起分割的訴訟,在人為干預下成了只分割成本,利潤另外主張,豈不是可笑?”

                    三是關于利潤的主張,出現了明顯的同案不同判。徐志強認為,濰坊市中院一審判決書提出“對利潤分配當事人可以另行主張”,但是在之后的濰坊市中院作出的(2020)魯07民初1054號民事判決書卻認為,當事人徐志強提出的是重復訴訟,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在該案中,徐志強稱自己提交了濰坊昊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潤澤置業的復核報告,對原審計報告中的錯漏審部分和未售房產面積及未開發土地面積進行了明確說明。關于剩余房產和土地面積,庭審中潤澤置業也予以承認,并有審計報告作證,但法庭對該份證據沒有進行任何審查,直接確認徐志強對漏列財產和利潤沒有任何證據。但在昌樂縣法院對雙方共同開發的匯福源小區的利潤和增值審理過程中,則對匯福源小區的房產和土地增值進行了評估判決,該判決最終得到了濰坊市中院和山東省高院的支持,足以說明另行判決分割利潤根本不是重復訴訟。

                    法律專家:相關判決違背“類案同判”原則應予糾正

                    此案也引起了法律界和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2022年12月5日,來自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以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多位教授專門就該案舉行了專家論證會,專家們在詳細了解分析該案全部事實和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經過深入討論,提出的綜合意見認為,對于同類案件,當地法院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其中明顯存在瑕疵,需要予以糾正。

                    第一,案件不存在重復訴訟!蹲罡咴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可見,構成重復訴訟,必須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訴訟請求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具體到本案中,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2020)魯07民初1054號判決與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2018)魯07民初648號判決之間,僅僅只有當事人相同。648號判決只解決了開發協議的效力以及龍鳳苑小區,匯福源小區的開發成本問題;1054號判決中,徐志強主張的是就龍鳳苑小區未出售房屋和未開發土地增值部分收益進行分配?梢,前訴和后訴之間關于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都不相同,不存在重復訴訟。更主要的,前訴生效判決已經特別說明后訴的請求原判決沒有處理,可以另行提出訴求。

                    第二,法院應當對龍鳳苑小區未出售房屋和未開發土地增值部分收益進行分配。民事訴訟中,法院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這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對于民事案件,法院應當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能就當事人的糾紛作出裁判,法院不能主動介入到當事人的糾紛中去;其二是,對于當事人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得拒絕裁判,應當作出相應裁判。本案中,徐志強提出對龍鳳苑小區未出售房屋和未開發土地增值部分收益進行分配,這一訴訟請求有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2018)魯07民初648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2019)魯民終2825號兩個判決的支持,上述判決明確了“對該部分利潤分配當事人可以另行主張”,由此法院應當進行實體裁判。

                    第三,對于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的鑒定評估申請應當準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見,申請鑒定是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認為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查明的,也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本案中,在案涉龍鳳苑小區未售房產和未開發土地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徐志強對未出售房屋和未開發土地申請價值評估,法院應當準許。至于鑒定的進一步開展,可以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于利潤的分配,在沒有進行司法鑒定時,不宜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

                    此外,專家認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在徐志強與濰坊潤澤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合同糾紛中,關于匯福源小區的系列判決和裁定不認為徐志強的主張是重復訴訟,法院委托了相關機構對案涉項目進行評估,同時還支持了徐志強對未分割利潤的主張。但是在關于龍鳳苑小區的系列判決和裁定卻認為徐志強的主張是重復訴訟,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以上的兩個系列裁判有違“類案同判”的基本法理,相關司法機關應當予以糾正。

                    截至發稿,圍繞該案引發的爭議和輿論熱議仍未止息。案件最終走向如何,媒體將持續予以關注。

                    來源鏈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2977665573203802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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